樹德科技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規則
民國87年1月4日86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宿舍委員會審議通過
民國88年9月27日88學年度第1學期宿舍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88年10月7日88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宿舍室長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91年6月14日90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宿舍自治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91年7月22日90學年度第2學期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5年11月15日9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98年4月8日9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2年4月10日101學年度第2學期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達成學生生活教育之目的,輔導學生養成良好生活習慣,促使學生宿舍管理完善,發揮住宿生自動自發之自治精神,藉以維護住宿環境的安寧,確保住宿學生的安全,並依據本校學生事務處設置辦法第六條之規定,訂定樹德科技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二條 本校學生宿舍管理,除政府相關法令規定及校規外,均依本規則辦理。
第三條 本校學生宿舍以供本校在學學生住宿之使用為原則。
第四條 宿舍管理組織與職掌
第一款
一、學生事務處:
(一)負責學生宿舍管理之策劃與輔導。
(二)協助住宿學生生活輔導,負責偶發事件處理等事宜。
(三)督導、考核本校所屬餐廳及福利社之衛生、營養等有關事宜。
二、總務處:負責支援學生宿舍設備維護、修繕保養、財產管理、水電用品供應、環境衛生美化及招商等事項。
三、電算中心:負責宿舍網路之管理、維護等相關事宜。
四、各學院:協助各系所住宿學生生活輔導。
五、學生宿舍輔導教官受生輔組長之督導負責宿舍有關整潔、秩序、安全等工作之業務執行。(工作職責另訂)
六、學生宿舍輔導老師(舍輔)受宿舍輔導教官之督導,負責宿舍一般庶務管理。宿舍輔導老師係由學務處聘請,學期間協助維護宿舍公共設施安全與環境維護;寒暑假期加強維護宿舍各項設備。並負責學生宿舍門禁安全、會客登記、公共設施安全、水電、冷氣、監錄保全系統、燈火管制,公共財產保管及各項設施之換修與購置申請,要求住宿學生清點與簽收,期末全面清點、遺損簽證與報賠,期初寢室門鎖裝具分發與期末收回,宿舍清潔用品發放與衛生管理,學生郵件代收、登記分發,學生緊急急難病困救護協助、通報教官值勤與災害應變處理,督導並考核及協助學生自治幹部管理宿舍公物、整潔維護等事項。(其詳細工作職責另訂)
第二款
一、學生宿舍設置「學生宿舍自治委員會」(以下簡稱宿委會),由學生選舉之自治幹部組成。(宿委會組織章程細則另訂)
二、學生宿舍自治幹部受宿舍輔導教官、值勤(住校)教官、生活輔導組組長、軍訓室主任、學務長之輔導,負責推動有關宿舍整潔、秩序、安全及修繕工作。
第二章 住宿申請與床位分配
第五條 本校住宿申請每學年辦理一次,以日間部新生為主,如宿舍足夠,再行開放舊生住宿為原則。經通知核准住宿之學生,應於住宿申請書所規定之期限內,繳交住宿費及保證金。未於規定時間內繳交住宿費用、保證金或簽定住宿契約者,以自願退宿論。但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而逾期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錄取本校日間部之新生於接獲通知後,應將住宿申請相關表格於指定時間內寄回學校,向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辦理住宿申請(以外縣市為優先),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舊生可於開放申請時間到生活輔導組宿舍系統上網登記參與抽籤。
第七條 住宿生之床位,以外籍生、離島生、中低及低收入戶、書卷獎(最新二學期學生)、書院生、體保生、宿委幹部為優先保障,且須按生活輔導組及宿委會之分配進住,未經許可不得任意調換;未經生活輔導組許可而擅自調換床位者,以違反宿舍管理規定自願退宿論。經宿委會裁定,呈報學務處勒令限期搬離宿舍。
第八條 凡經核准住宿之學生,除休學、退學及勒令退宿者外,其住宿權可保持至本學年結束;但勒令退宿者,在學期間不得再行申請。
第九條 學生宿舍限制申請部分:
一、患法定傳染性疾病、精神異常或其他重病(身障生除外)短期內無法痊癒而有隔離必要或須特殊治療者,不得申請住宿,以維護住宿生之健康與安全。若確實有住宿需求者,須檢具醫院診斷書,專案報請 校長核可後,始得申請住校。
二、前項限制申請條文列入申請書表,由申請學生具結。若有隱瞞或作不實之登載者,除立即退宿外,學生本人應送交本校學生獎懲委員會議處;若造成損害者,應依相關法令負相關責任。
第三章 住宿規定
第十條 學生進住宿舍後,須遵守有關生活公約及規定(詳如第八章),如有違犯依其情節輕重可處警告以上之懲罰,嚴重者經宿委會裁定,呈報學務處可勒令其搬離宿舍取消其住宿權利。
第十一條 住宿學生如有下列各款情事,經查證屬實者,除即勒令限期搬離宿舍外,並取消爾後申請住宿之權利:
(一) 擅自頂讓床位、霸佔床位、或拒絕他人合法進住,情節重大者。
(二) 於宿舍區賭博、酗酒鬧事、吸毒、鬥毆,情節重大者。
(三) 儲存危險物品或違禁物,情節重大者。
(四) 擅自留宿外客,經警告無效而再犯者。
(五) 擅自留宿異性人員,經查獲而再犯者。
(六) 擅自接裝未經學校同意之電器,經警告無效而再犯者,前述未經
學校同意之電器,由生活輔導組另行規定公告之。
(七) 擅自在宿舍內炊膳,經警告勸導無效而再犯者。
(八) 擅自在寢室內飼養動物,經警告無效而再犯者。
(九) 擅自更換寢室門鎖者。
(十) 寒暑假期不按規定申請住宿而私自進住者。
(十一)違反公共衛生、居住安寧或公共安全,嚴重影響他人作息者。
(十二)蓄意損壞宿舍公物者。
(十三)因過失損壞或遺失宿舍公物者,經要求限期賠償,逾期不賠償者。
(十四)違反宿委會訂定之相關住宿規定,情節重大者。
(十五)於學生宿舍內竊取他人財物,經查屬實者(涉民、刑事部分移送
法辦)。
(十六)個人蓄意或疏失而引發宿舍火災,經查屬實者(涉民、刑事部份
移送偵辦)。
第十二條 本校夜間活動管制每日凌晨一時至五時校門口實施門禁管制,人員只准
進不准出(進入需登記),並實施夜間點名。
夜間點名措施如下
一、週一至週三:各宿舍每天清查1/3住宿生人數。
二、週四:針對週一至週三清查未到及特定人員實施複查。
三、週五:彙整當週累計兩次以上未到人員名單通報家長。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為方便學生宿舍之分配與管理,生活輔導組得將學生宿舍分為男生宿舍和女生宿舍。男性同學不得進入女生宿舍及樓層,違反者以宿舍生活公約處分之,情節嚴重者由宿委會召開懲戒會議通過後,呈報學生事務處予以退宿處分。(執行公務之男性進入女生樓層或寢室應穿戴校方規定之可辨衣物,如公務背心、識別證)
第十四條 宿舍晚上十點以後,異性不得進入及逗留,違反者以宿舍生活公約處分。
第十五條 為維護學生安全,晚間十二時過後,每學期有十次外出(校外)機會為原則;外出需向舍輔老師請假,並於晚間十二時以前完成請假手續,始得外出。另若於門禁時間未請假進出達十次者,將依據公約處分並通知家長。
第十六條 住校生於宿舍內發生緊急突發狀況應立即反映,緊急事件連絡與安全注意事項另訂之。
第十七條 學生宿舍在學務長指導下,由教官、舍輔老師及宿舍幹部,每月不定期對寢室抽檢,以維護宿舍環境及安全。
第四章 寒暑假離校及住校
第十八條 寒暑假期間,留校住宿依本校學生寒暑假申請住宿及退宿管理規則行使之。
第十九條 學生應於期末考後次日,將宿舍打掃乾淨,繳清借用之公物,私有物品應自行攜回,暑期私有物品應自行攜回,或集中放置於指定寢室或教室,如因宿舍外借或清掃,而遺失物品者,學校不負保管及賠償責任,退宿時需按移交清單由舍輔老師檢驗各種設備,損害者需負責賠償。(詳見總務處宿舍物品賠償金額表)。
第二十條 寒暑假期間,為確保宿舍安全,統一集中住宿,不使用之宿舍一律封閉,不再開放,除管理人員及檢查維修者外,任何學生不行擅自進入,個人必需用品(如證件、書籍等),應先行攜回,以免宿舍關閉造成不便。
第二十一條 宿舍每學期開舍、封舍均依本校行事曆行之。
第二十二條 宿舍因故外借時,由學務處及宿委會幹部協助處理。
第五章 退宿與退費規定
第二十三條 住宿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辦理退宿:
一、學年結束、畢業。
二、休學、轉學、退學。
三、表現不佳、簽奉核准、勒令退宿者。
四、自願申請經核准退宿者。
五、患法定傳染性疾病、精神異常或其他重病(身障生除外)短期內無法痊癒而有隔離必要或須特殊治療者。
第二十四條 經勒令退宿者,學生事務處應以書面通知其導師、家長或監護人,該員於接獲退宿通知單後三日內應遷離宿舍,所繳付住宿費不予退費,並取消爾後住宿資格。
第二十五條 退宿學生應依左列各款程序辦理退宿:
一、向宿舍輔導老師繳還公物後,領取退宿申請單。
二、持退宿申請單至生輔組辦理退宿登記。
三、申請退費(中途無故退宿者不予退保證金)。
住宿生毀損公物,宿舍輔導老師應俟其賠償後,始得開具退宿申請單。
第二十六條 離宿時如無遺失損壞鑰匙、磁卡,且硬體設施無損,予以全額退保證金。(詳細賠償辦法依總務處公告宿舍物品賠償金額表)
一、財物毀損可復修使用,其一切修復費用應責令有關人員負擔。
二、財物毀損不堪修復使用者,應責令有關人員負責賠償。
第六章 學生宿舍設備與公物
第二十七條 宿舍之公物清點、維護與保管依總務處『樹德科技大學財產管理辦法』辦理。每學期初進住與學期末離宿時由宿委會幹部配合宿舍輔導老師實施清點。
第二十八條 學生宿舍公物分為公用及自用兩部份,由學生宿舍輔導老師分列清單。自用公物於學生進住時簽收財產卡,自行使用並負擔維護之責,退宿時繳回;如有非自然損壞者,應由使用人賠償。公用公有如有使用不當而致損壞者,應由共同使用者賠償之。學生宿舍公物之自然損壞或老舊者,由總務處負責維修、改良或補充。
第二十九條 宿舍之修繕、維護、改良及保養等工程,由住宿學生自行向各樓長填單逕送宿舍輔導老師報請總務處處理;惟緊急案件得以電話逕洽總務處核辦,並隨後補單以利維修作業;亦可利用總務處之線上報修系統,逕行報修或查詢。
第三十條 宿舍寢室內電腦網路之申請與使用,均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宿舍之熱水、冷氣供應時段,由總務處視實際情形另行公告。
第三十二條 宿舍之寢室大燈開放時段,下午五時至晚上十二時;另健康宿舍區寢室大燈開放時段則為下午五時至晚上十時。(視季節調整之)。
第七章 住宿生考核與獎懲
第三十三條 學生住校表現優異有具體事蹟者,由宿委會呈報生輔組辦理獎勵,並列為評定操行成績之參考。
第三十四條 嚴重違反宿舍管理規定者,經宿委會決議通過,除勒令搬離宿舍外,並取消爾後申請住宿權利,及不退還任何住宿費用。
第三十五條 其餘獎懲規定依學校「學生獎懲辦法」辦理。(可至學務處網頁瀏覽)
第八章 學生住宿生活自治公約
第三十六條 為提高同學自治能力,養成良好生活習慣,並維護宿舍安全,促進彼此互助和諧,特定本公約:
一、正常起居作息,注重身體的健康與安全。
二、破壞、毀損宿舍所有軟、硬體設備如:公共物品、寢具、地板、牆面…未能恢復原貌者,依「宿舍物品賠償金額表」視損壞程度照價賠償或於離宿時扣保證金,情節重大者,取消住宿權。(詳見宿舍物品賠償金額表)。
三、宿舍幹部於執行勤務時,住宿生有不聽規勸,藐視行為或言語挑釁、肢體衝突、欺騙…等行為構成防礙勤務者,依情節輕重扣三至五點。
四、經查獲攜帶高危險、高負荷的電器用品,第一次代為管收並扣三點,管收物品將於期末歸還,第二次以後每次扣六點。(ex.精油燈、電磁爐、電熱水瓶…等)
五、酒後亂事、賭博、傷害他人和偷竊者扣五點,情節重大者予以退宿,不得異議。
六、女生宿舍及樓層,任何時間都不得讓異性進入,除持有工作證之校方修繕人員(校約廠商),或向宿舍管理員提出申請之廠商外,違反規定者,男、女住宿生各扣九點,非住宿生依校規記處小過一次。
七、男生宿舍及樓層在晚上十時過後至翌日早上八時前,女生不得進入及逗留,違反規定的男、女住宿生扣九點,非住宿生依校規記處小過一次。
八、滯留非該寢住宿生過夜者或知情不報者扣三點。
九、嚴禁在宿舍內炊膳及烤肉,違者扣九點,情節嚴重者,予以退宿論。
十、擅自移動、調換宿舍設備以及擅自搬動交誼廳公共物品者扣五點。
十一、在公共區域遺留私人物品及垃圾之住宿生,經樓長勸導不改進者扣五點。
十二、依據菸害防制法,宿舍全面禁止吸菸,並嚴禁隨地吐痰、吐檳榔汁、丟棄菸蒂、紙屑,一旦汙損,須恢復環境原狀,違者扣五點。禁止懸(置)掛物品、曬被、曬衣,違者由舍輔老師暫為保管,請在三天內向舍輔老師領回,如果有汙損,不予負責,違者扣三點。
十三、在宿舍內飼養寵物者扣五點,並限期乙週內勒令攜回。
十四、公共區域(間)的清潔由各樓(區)同學共同維護,區域劃分、輪值表由樓長協調;區域(間)打掃未做者,第一次勸導,隔二日後再由樓長複檢不合格者扣三點。
十五、各樓層回收區之垃圾分類(僅回收紙類與保特瓶類),若違反規定亂丟非回收物品,經查獲者記三點,嚴重時該樓層住宿生均各扣三點。
十六、深夜喧嘩經檢舉者,由宿委幹部加以勸導,並扣二點。
十七、節約能源請隨手關燈、關水,不遵守者全樓(區)每人各扣一點。
十八、刪除
十九、刪除
二十、扣點方式採線上登記;記點則以累進方式進行統計,學期內凡記滿十點者,下學期不得線上申請住宿。凡記扣點累計超過五點(含)以上者通知導師及家長。
二十一、按時整理內務,力求整齊美觀。
二十二、按指定場所停車場所停放腳踏車、汽機車。
二十三、進餐廳用餐請服裝整齊,不得穿拖鞋。
二十四、非因公務請勿擅自使用廣播器,以保持宿舍安寧。
二十五、發揮守望相助之精神,檢舉不法,維護校園安全。
二十六、刪除
二十七、凡以上未列之違反住宿公共安全、安寧等事件、行為,處罰方式則由宿委會開懲戒會議裁決。
第三十七條 獎勵記點
一、協助捉獲竊賊者加十點
二、協助維護公共安全有具體貢獻者加十點
三、主動協助維護舍區秩序有具體事實者加六點
四、主動維護或美化宿舍(含浴廁)環境整潔有具體事實者加三至五點
五、防止鬥毆事件發生有具體事實者加四點
六、其他對宿舍公共衛生或居住安寧有貢獻者,依狀況酌予加點
第三十八條 學生宿舍「以勞動服務方式折抵違規記點」辦法
一、目的:讓同學在實施宿舍違規扣點時,能有另一種彌補過失的機會。藉勞動服務的方式令同學自省其不當行為,以達到生活教育目的。
二、實施方式:
(一)當同學因違規行為而記點時,得予向舍輔老師申請以勞動服務方式折抵違規扣點。(申請單另訂)。
(二)以勞動服務二小時折抵扣點一點,每次勞動服務以執行舍輔老師指定之一小時以內之任務為限,分二次執行,任務完成後由舍輔老師於申請單上簽章證明。
(三)勞動服務範圍:舉凡宿舍內所有公共區域及宿舍周邊環境皆屬之。例如:資源回收區、交誼廳、公共浴室、洗衣間、樓梯間、走道等室內空間或室外宿舍周圍環境等。
(四)若舍輔老師指定工作,因個人身體因素無法執行,需即時向舍輔老師反映。
三、本辦法不適用之情形
(一)扣點九點(含)以上者。
(二)被處以勒令退宿者。
(三)凡該違規事項以本辦法折抵扣點又再犯者加倍懲處之。
四、本辦法若有不周延之處,得另案修正之。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為培養住宿學生定時作息及節約能源之良好生活習慣,學生宿舍水電依公告時間供應之。
第四十條 為維護學生宿舍之環境安寧,學生宿舍(或宿舍園區)在舉辦有關之活動,需知會宿委會;場地之借用應向有關單位提出申請,並以不影響住宿安寧為原則,以維護住宿品質。(活動時間以不超過夜間22:00為原則)
第四十一條 住宿學生進住宿舍期間表現優異,並符合本校學生個人獎懲辦法之規定者,宿舍輔導教官得報請學校獎勵之。
第四十二條 本規則自公佈日起實施。
第四十三條 本規則經學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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