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學生宿舍自治委員會組織章程

 

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四日八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學生宿舍委員會制定通過

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八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宿舍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七日八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學生宿舍室長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九十學年度第一學期學生宿舍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九十學年度第二學期學生宿舍自治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九十學年度第二學期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九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八日九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四日九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一百學年度第一學期學務會議修正未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樹德科技大學學生宿舍自治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本校「學生宿舍管理規則第一章第四條」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會為本校住宿生之最高自治組織;以維護學生住宿安全、提昇宿舍生活品質、增進住宿生福利、協助學校宿舍之輔導管理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反映住宿生意見,並促進住宿生生活品質的提昇。

    二、制定及執行住宿生輔導與獎懲事宜;並提報學務處。

    三、協助學務處維護住校生安全及執行學校有關規定。

    四、協助總務處處理有關宿舍公物之維護、使用及增設等事項。

    五、籌辦增進住校生身心健康之活動。

    六、負責宿舍開、封宿及新生床位編排之事項。

    七、負有例假日工讀值勤之職責。

    八、協助住宿生領取一般信件。

第二章  組織

 第四條 凡本校大學部住宿學生均為宿委會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權利:

    一、各寢室統一推舉A床為室長,參加室長會議。

    二、選舉與被選舉總宿舍長、正(副)宿舍長、樓長,罷免亦同。

    三、可參加本會所辦之活動。

    四、享有宿委會所提供各項服務與福利。

    五、可提出住宿生活興革意見。

第六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

    一、會員有繳交會費之義務,於每學期初宿舍報到時繳交。

    二、須遵守宿舍管理之相關規定。

    三、須配合宿舍幹部之運作。

第七條 本會設總宿舍長一人、各棟宿舍長一人、副宿舍長一人(正、副宿舍長依本校宿舍大樓數設轄之)、各樓層設樓長一人、執行秘書一人、總務組長一人、文宣組長一人、器材組長一人、活動組長一人、各寢室設室長一人、及視任務需要設有各工作小組;並設榮譽顧問若干人。

第八條 總宿舍長之職責:

    一、對外代表全體住宿生,對內綜理全體宿舍事務。

    二、召開本會工作會報、分配任務,協助各級幹部之業務發展。

    三、審核本會活動計劃及預算。

    四、每學期定期召開宿舍會議。

    五、召開室長會議(參加當然成員為宿舍幹部及室長);宣佈宿舍相關事宜。

    六、提出工作報告,並將會中決議或建議事項,送請有關單位參考。

    七、列席本會各工作小組之會議,指導及協助其工作發展。

    八、遴選或核定本會各組之負責人;且視實際需要得設置秘書,並不得超過二人。

    九、幹部因故缺職時,領導並推動新任幹部之遴選。

第九條 宿舍長之職責:

    一、為該宿舍之自治委員會負責人,召集並主持樓長(室長)會議。

    二、執行學校或總宿舍長委辦事項。

    三、負責推動宿舍各項活動及落實住宿公約。

    四、蒐集並反映幹部及住宿生對住宿生活改善之建議。

    五、督導各幹部及宿舍工讀執行情形。

        六、協助該宿舍輔老師查房。

        七、負責執行本會活動宣傳、交代樓長協助推動宣傳。

第十條 副宿舍長之職責:

    一、協助宿舍長並配合執行宿舍事務的推動。

    二、宿舍長缺職或不在時,代理宿舍長執行其職務。

    三、傳達並回報宿舍長等委辦事項。

    四、協調住宿生對公有財物之保管與維護。

    五、協助宿舍長負責該宿舍安全檢查及門禁管制工作。

    六、提供住宿生活改善之建議。

   七、負責宿舍之公佈欄整潔。

        八、協助該宿舍舍輔老師查房。

        九、負責執行本會活動宣傳、交代樓長協助推動宣傳。

第十一條 樓長之職責:

    一、負責協助副宿舍長以上幹部推動宿舍各項事務。

    二、督導住宿生遵守宿舍管理規則及生活公約。

     三、維持該樓層的整潔及了解宿舍硬體設備的使用情形。

     四、聆聽該樓層住宿生的心聲及反映住宿之建議,並予以協助與服務。

     五、維持該樓層夜間安寧、節約公共區域的用電。

     六、負責該樓層一切相關事宜。

        七、協助本會行政部活動宣傳宣導,並且有義務參與活動事項。

第十二條 本會設有下列各組別:

     一、執行秘書:

      (一)整理關於宿委會的所有開會紀錄,並建檔以供存查。

      (二)對總宿舍長報告會議決議事項執行的工作情形。

      (三)傳達總宿舍長委辦事項至本會各級幹部,整理並回報其工作進度。

            (四)統整所有宿委會成員動向通訊名單,定期更新發布給所有成員。

     二、活動組:

      (一)負責策劃與執行本會各項活動。

      (二)協調並聯繫各工作小組配合活動任務。

      (三)掌握本會之活動預算。

     三、文宣組:製作海報、名牌、宣傳DM問卷、整理文書資料,及各項宣導

工作。

     四、總務組:負責審計本會經費出納、會計帳目之整理與公佈,及本會之財產清點保管。     

五、器材組:租借活動所需使用器材、跑馬燈、場地、場地用電、場地冷氣,活動結束各項器材歸還、及本會內部器材保管。

第十三條  本會的一級幹部不得接除了宿委會之外的任何系學會、社團幹部一職。若經查證接本會以外幹部一職,表示不適任,由總宿舍長領導並推動新任幹部之遴選。

第三章  選舉、罷免

第十四條 總宿舍長候選人之資格須曾擔任,管理部:宿舍長、副宿舍長(包含現任、卸任)、行政部:各組組長(包含現任、卸任),由現任總宿舍長與指導單位長官主持選舉產生;任期一年,由每年下學期開宿至隔學年上學期封宿;不得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 正、副宿舍長候選人之資格皆須曾擔任樓長以上職務,並採搭配遴選方式,於每學年第一學期末由總宿舍長主持選舉,產生下一任正、副宿長;任期一年,每學年下學期開宿至隔學年上學期封宿;不得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 樓長候選人之資格須曾擔任宿舍成員或行政部各組組員或該樓層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於每學年第一學期末由該宿舍長主持選舉,產生下一任樓長;任期一年,由每學年下學期開宿至隔年上學期封宿;得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 行政部各組組長候選人之資格須曾擔任各組組員,於每學年第一學期末由該組組長主持選舉,產生下一任組長;任期一年,由每學年下學期開宿至隔年上學期封宿;不得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候選人員,如不符以上參選資格,則可逕行連署達該職務三分之二以上人數,使得以參選。

第十九條 當上述職務人選無法由選舉產生時,由各系主任推薦優秀人選,經學務處遴選候選人,由宿委會議表決後,派任之。

第二十條 總宿舍長,如違反校規或失職者,得經三分之二以上宿舍委員會委員連署,提出彈劾理由,報請學務長主持學務會議,通過罷免。並即時選任出臨時總宿舍舍長,完成其任期。

第二十一條正、副宿舍長,如違反校規或失職者,得經該宿三分之二以上住宿生連署或宿委幹部三分之二以上連署,提出彈劾理由,呈請總宿舍長,報請學務處生輔組長,主持臨時宿舍會議,使得罷免,並知會學務處更動。並即時選任出臨時正、副宿舍長,完成其任期。

第二十二條 樓長,如違反校規或失職者,得經該層二分之一以上住宿生連署或宿委幹部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呈請總宿舍長,始得彈劾;並知會學務處更動。並即時選任出臨時樓長,完成其任期。

第二十三條 凡當選或擔任本會幹部皆須具本會之幹部切結書,使生效之;反之則視為自願放棄。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會議分下列三種:

      一、一級幹部會議:副宿舍長以上幹部參加。(含各組正副組長)

       (一)常會:每個月至少召開二次會議。

       (二)臨時會議:於必要時召開或經由宿舍二分之一幹部連署後,總宿舍長應即召開臨時會議。總宿舍長無故不召集時,得經由學務處核准逕行召集之。

     

 二、室長會議:室長以上幹部參加。(含各組組長)

       (一)常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二)臨時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室長連署後,總宿舍長應即召開臨時會議。室長會議召開時,應邀請相關單位列席,會議紀錄由宿舍委員會確認後,再送交學務處備查。

              三、活動籌備會議:活動總副召與工作人員以上參加。

                            (一)常會:活動開始前至少要召開二到四次會議(籌備會議、總籌會議、行前會議)

                            (二)臨時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人員連署後,活動總召應即召開臨時會議。活動總召無故不召集時,得經由總宿舍長核准逕行召集之。

第五章  幹部考核

  第二十四條  獎勵:

(一)凡擔任總宿舍長、正、副宿舍長、樓長、秘書及各組組長,任期內(包括上、下學期)享有住宿減免金以資獎勵;組員享有保證床位免抽籤優先住宿權以資鼓勵;每學期期末施行幹部考核。

(二)凡考核成績滿七十分(含)以上者將予以記功、住宿減免金、保證床位。

(三)對宿舍具有特殊貢獻及優良事蹟者,另案呈報學務處簽請獎勵。

第二十五條  懲處:

(一)凡考績成績為六十分(含)~九十五分(不含),將依比例扣除住宿減免金;六十分(不含)以下者,須退出宿委會並不得享有任何賦予之權利與福利。

(二)幹部失職或違反本會幹部切結書之約定者,依相關規定懲處。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六條  本會之經費來源:

(一)會費:由全體住宿生繳納,金額由宿委幹部會議決議之。

(二)補助:申請學校各單位酌予補助。

(三)其他收入:經輔導單位同意並得對外募款或接受捐助。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宿委會所訂定之宿舍生活公約,公約內容不得與學校相關規定抵觸;經宿委會幹部召開決議通過之生活公約,全體住宿生必須遵守之。

  第二十七條  宿舍自治幹部之會議、訓練及獎勵等所需經費由學生事務處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宿委會議通過及報請學務會議核定之後,陳請校長核定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宿委會
    全站熱搜

    樹科大宿委會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